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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促进复工复产,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0-03-10   阅读:572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要求,指导船舶和船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在船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船舶运输生产秩序,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在建立健全疫情防控管理制度方面,明确了船员换班管理责任,制定船员换班工作计划,明确船员换班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并有效落实,掌握拟安排船员换班港口的疫情状况,以及船舶上一挂靠港的疫情状况,实施船员换班风险评估,最大可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指定专班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换班船员上船前的途经地信息,确保健康状况良好,指导船舶做好换班准备,督促船员换班前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船员换班在满足换班地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安全、稳妥地进行;加强与船舶计划靠泊港口口岸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解决船舶、船员疫情防控中遇到的问题。

公司建立了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机制,细化防控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管理,规范船员换班操作和境外疫情防控的具体措施。

船员换班操作:

1.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尽可能在中风险、低风险地区开展船员换班,高风险地区港口一般不进行船员换班;在境外疫情严重情况下,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尽可能在国内港口开展船员换班;船员换班应当按照换班地政府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船员换班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设备佩戴、体温检测等措施,如出现健康异常状况的,应当立即暂停船员换班,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理;

3.换班船员经筛查发现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和有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者需进行隔离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隔离要求,自隔离之日起至隔离结束之日止每天向航运公司报告健康情况。

境外疫情防范措施:

1.船舶在境外港口靠泊作业的,应当根据航运公司提供的疫情高、中、低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以及相关港口的信息和防控要求,制定相应防控措施,遵守靠泊港口所在地对于船舶货物作业、船舶修理、船舶补给和船员登陆等的规定;

2.船舶在抵达国外港口检疫锚地后,应当立即通过船舶代理通知拟靠泊港口检疫部门,在检疫未完成前,禁止其他人员上下船;

3.船舶应当提前做好靠泊申报工作,保持通讯畅通,按拟靠泊港口检疫部门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例如船员健康情况调查表、船舶卫生情况报告、航海日志、船员和旅客名单、船上医疗记录等,并按照港口检疫部门的要求配合接受检查;

4.船上人员出现发烧、咳嗽、腹泻、虚弱、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船长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并及时向港口检疫部门报告,在其指导下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减少疫情在船上传播的风险;

5.在港口检疫部门发现船上有确诊病例、疑似病员、密切接触者、有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者,船舶可能会被视为受感染船舶的情况下,船舶应当积极配合港口检疫部门的工作;

6.船舶在高、中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港口靠泊作业时,船员应当做好在船自我防护,尽可能避免与岸上人员直接接触,并严格控制从岸上上船工作的人员数量和活动区域,如无生产生活必要,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

7.船舶应当为引航员等必须登轮且需进入船舶驾驶室等进行室内活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需要与此类人员接触的船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待人员离船后应当对其活动区域进行有效的消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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